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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公益诉讼五周年·国财国土领域篇】嘉峪关检察:“益”心笃行 守护美好家园

时间:2022-10-12 14:52:52 来源:  作者: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

国有财产、国有土地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国计民生。嘉峪关市公益诉讼检察始终带着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高度,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财产流失和扰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秩序等突出问题,深化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助推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自2017年以来,嘉峪关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件,立案7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回复整改3件,磋商结案1件,2件正在办理中,1件终结审查;截至目前,经检察建议督促挽回国有财产20余万元,收回国有土地近6000平方米。很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实践中缺乏可借鉴的案件,嘉峪关市检察院积极研究探索,找准公益诉讼对特定领域案件监督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高效解决国财国土领域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

【案例一】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物业公司规范使用发票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4月,嘉峪关市院对一起可能存在不开发票少缴税款损害国有财产的问题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本市多数物业公司存在发票使用不规范的问题。针对此问题,第六检察部办案组以磋商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物业公司使用发票的监管。

为对物业公司未及时换开税务发票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嘉峪关市院召开了与行政机关、物业公司的座谈会。嘉峪关市院建议物业公司采取二项措施:一是增加人员及设施设备配置,缩短换开发票时间;二是加强管理,将换开发票纳入公司管理制度之中。会议中,行政机关表示将调整每月换开发票数量配额,确保发票及时换开。

当前税收征管正向“以票管 ”到“以数治 ”转变,但不规范使用发票也会扰乱国家税收和社会经济秩序。公益诉讼检察把磋商决议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进监督作为本案保证监督效果的有效手段。本案的办理,推动了司法与行政职能的协调联动,以个案促进了发票与税收制度管理的规范和优化,体现出公益诉讼检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影响一面”的价值追求和特殊地位。

【案例二】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某小区非法占地

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7月,嘉峪关市院在某公众号中发现本市某小区发生火灾,随后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承包建设该小区的包工头在没有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该小区三栋并排的楼宇外墙墙体,违章建设了相连的四个自建大院,占地近6000平方米,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嘉峪关市院立案后,多次与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2020年8月,行政机关将自建大院确认为违章建筑,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成因复杂,长期积攒下来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执法部门整治难度大。本案中,嘉峪关市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面对基层治理难点,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持续跟进监督,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促进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良性互动,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三】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某畜牧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嘉峪关市某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畜牧公司)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于2009年6月与镇政府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随后,在村组所有的集体荒地上修建养殖园区且投入生产。自2014年开始,镇政府再未对本宗土地行使管理权及收取土地租赁费,畜牧公司仍继续占用生产,引起村组村民不满,双方产生纠纷。嘉峪关市院经调查后,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该畜牧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与镇政府协商,将该宗土地委托村委会管护,并将情况上报上一级单位,拟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变更该宗土地的土地性质。

农村土地问题受政策影响大、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比较复杂。检察机关为确保检察建议内容落地落实,与行政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在遇到共性瓶颈问题时,共同协商解决措施,对争议化解情况一跟到底,最终达成协议化解了矛盾。本案的办理,公益诉讼检察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导向,兼顾了集体和企业利益,法理情并重,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安定团结。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反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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